《公共体育馆建设标准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,加强和规范体育馆的建设,贯彻执行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,提高体育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,充分发挥投资效益,制定本建设标准。
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、评估和审批体育馆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,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、检查的尺度。
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馆项目。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、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。
第四条 体育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,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,做到规模合理、功能适用、经济高效。
第五条 体育馆的新建项目,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,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,避免重复建设;改建、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,厉行节约,避免浪费。
第六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,体育馆的建设,尚应符合《体育馆建设用地指标》的规定,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、规范及定额的规定。
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
第七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,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,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。
第八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考虑市、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,应当符合人口集中、交通便利的原则,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,合理利用自然地形、地貌。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,以满足交通、疏散等要求。
第九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。
第十条 体育馆应满足安全、卫生、消防、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,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,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,采取节能、节水措施,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,合理确定建设方案。
第三章 建设规模
第十一条 体育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。体育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,即200万以上人口、100-200万人口、50-100万人口、20-50万人口、20万以下人口。
第十二条 体育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-111的规定。
表2-111 体育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
注:1.体育馆坐席为6000人时,分别按体操和手球计算单座建筑面积。
2.2000座以下体育馆以10000㎡为上限。
3.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。
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(所在地的行政级别)的体育馆,其规模应按6000座以下体育馆确定。
第十四条 体育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-112规定。
表2-112 体育赛事等级表
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
第十五条 体育馆由运动场地、看台、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。
第十六条 运动场地包括: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,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。
第十七条 看台包括:观众席(含无障碍坐席)、运动员席、媒体席、主席台和包厢等,应根据体育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。
第十八条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‰设置,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。
第十九条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2-113的规定。
表2-113 主席台坐席指标(席)
第二十条 辅助用房包括:观众用房、运动员用房、竞赛管理用房、媒体用房、场馆运营用房、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,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,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,便于使用和管理,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。
第二十一条 观众用房包括:观众区、贵宾区和其他(赞助商区)。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,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,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。
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:
运动员用房应包括: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、兴奋剂检查室、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。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-114规定。
表2-114 运动员休息室、兴奋剂检查室、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建筑面积指标(㎡)
第二十三条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: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、赛事技术用房、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、储藏用房等。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-115的规定。
表2-115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、赛事技术用房、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(㎡)
第二十四条 媒体用房应包括: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。媒体工作区包括:新闻发布厅、记者工作区、记者休息区、评论员控制室(CCR)、转播信息办公室(BIO)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。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-116的规定。
表2-116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(㎡)
第二十五条 技术设备用房包括: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、场地照明机房。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:屏幕控制室,数据处理室等。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表2-117的规定。
表2-117 体育馆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(㎡)
第二十六条 场馆运营用房包括:办公区、会议区和库房。
第二十七条 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:消防控制室,电气系统用房、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。
第二十八条 安保用房包括:安保观察室、安保指挥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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